“司法实践中,在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中介费要不要支付,支付比例如何计算,这是常见的纠纷争议所在。”法官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房产中介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了真实信息,促成了合同的签订,那么中介公司对于居间报酬的诉请,法院通常是给予支持的。 但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追究中介责任的。如“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即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审查不到位”,即中介机构未尽到对买卖房屋的审查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若因这些因素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中介需承担责任;“怂恿签订阴阳合同”,即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了借口。(董小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