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茶座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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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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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宜行之以诚

    吴启钱            

    古人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中华文化就是一种感恩文化。人活天地间,我们所拥有的一切不是没来由的。人生之路上,我们或受恩于天地的呵护,或受恩于父母的养育,或受恩于良师的培养;遇贵人提携之恩、智者指点之恩,也免不了危难救急之恩,少不了绿叶烘托之恩;夫妻体贴之爱、兄弟手足之情、知己相知之贵,其中凝结的恩情,更让我们的人生充满温暖、深情与希望。我们一生受恩之多,难以尽述,更难以尽报。因此,懂得感恩,是我们一生都应该坚守的品德。

    感恩应该发自内心,出于自愿,不能强迫。笔者在做法律咨询时,遇到两类与感恩有关的案例,却把这种情感给庸俗化了。

    一类是父母抱怨子女没有孝心,不知感恩。有的子女只给钱给物,不愿陪伴,有的甚至连钱物也不给。这些父母想知道,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让子女懂得感恩,学会孝顺。另一类是在给别人提供了帮助之后,未及时得到应有回报,甚至连自己受损的利益也得不到补偿。这类人也想知道,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让受恩之人“懂得感恩”,找回公平。

    笔者认为,感恩是一种出自本能的高尚情感,只能发自内心,只能自觉自愿,不可能用法律来强迫与约束。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民法总则》《婚姻法》等也规定了子女给付钱物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对受惠而没有感恩的人,法律不但设置了“无因管理”制度,也设置了“见义勇为”条款,施惠者可以通过“见义勇为”条款免责,或者通过“无因管理”制度获得合理的补偿。

    不过,一旦诉诸法律,感恩之情就被法律义务所取代。当法庭判决子女给父母支付赡养费用,或给“无因管理”者以损失补偿的时候,已经不是感恩,也不是报答,不是孝顺,而只是义务了。所以,用要求别人感恩的方式来行使法定权利的,既可能阻碍权利的实现,更会使感恩庸俗化。

    感恩宜行之以诚,拒绝作秀。感恩两字,均以“心”打底,对别人的恩情铭记在心底是根本,需要作出感恩表示时,也是“心到”最要紧。那种为感恩而有“作秀”成分和“摆拍”特征的所谓“感恩秀”,常令人反感。

    比如在笔者老家,每年秋收第一天,家家户户会把新收的稻米做成香喷喷的米饭,用南瓜叶包起来,给牛先吃,以表达对牛辛苦劳作一年的感恩之情。没有什么特别的仪式,但农民对牛的感恩行为十分真诚。相反,某些学校组织学生下跪为父母洗脚的行为,往往背离了感恩的初衷。

    再比如笔者一个朋友,每年春节期间,都自己编辑千余条感谢信息,向帮助过自己的亲友表达感谢感激之情,感恩缘分,感谢相识,感恩信任,感恩帮助,感谢支持,感谢陪伴……他对于不同的人用不同的称呼,不同的感谢方式,不同的感谢内容。这种拒绝复制粘贴,而纯粹原创的方式,虽然形式上没有那种网上下载的感恩祝福的信息生动,文字也谈不上有多少创意,但被朋友们认为是“感恩的正确打开方式”。

    因此,感恩要表之以细,把出自内心的诚意,体现在细节上,如几句体己贴心的话、合适的小礼物、一个鞠躬等,“愿得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这样来感恩,人情才会越来越浓,越来越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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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