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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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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纠偏 企业劳动规章值得点赞

    ■法眼观潮 杨维立

    “不得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以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抵充发放”“不得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本人自行申报工伤”……日前,江苏省总工会转发镇江市《劳动规章制度“负面清单”(试行)》,并召开全省推行劳动规章“负面清单”工作学习观摩会,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内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称,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准法律”,也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出台的“个性化”规定常常让人大跌眼镜。如有网友晒出的“病假证明照”、举着手打点滴的照片,目的是为了符合公司规定,证明自己确实在此刻生病了。还有一些单位出台了各种“花式”和“奇葩”管理制度,如限制上厕所的时间、办公室内不准讲方言、电脑桌面图标不得超过10个等等。

    劳动规章本该在单位内部发挥引导、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而“带病”的规章,不仅损害法律权威和职工的正当权益,甚至会引发劳动争议,起到“扶邪压正”的反作用,害莫大焉。

    要去除这些现象,必须对某些单位自己制订的所谓规章有所校正。镇江市发布的《劳动规章制度“负面清单”(试行)》,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中应禁止出现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管理、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合同管理等,目的是为了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和内容。

    当劳动规章遇上“负面清单”,会怎么样呢?首先是硬约束。毫无疑问,“负面清单”是禁区,它以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警告用人单位,制定规则不能随心所欲、悖情悖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触碰社会公序良俗。其次是软保护。“负面清单”作为劳动规章的底线,将不能做的事清楚明白地列举出来,方便用人单位对照检查,变事后纠偏为事先评估,防患未然。

    因此,笔者认为,江苏推行劳动规章“负面清单”的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劳动规章“校正”“纠错”机制的建立与奏效,以及制度性的启动与常态化运作,是劳动规章实现合法、科学与和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源头预防劳动争议的重要举措,每个地方都应当为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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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