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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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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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对“职业放贷人” 立规矩了

    ■法眼观潮朱泽军

    诉讼常客、批量起诉、高额利息、格式借条、放贷营生……这些关键词都指向了“职业放贷人”。今年,我市两级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一批“职业放贷人”名单,提醒人们避免涉及借贷纠纷。

    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人们平常所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日益活跃,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其中的“职业放贷人”以其一定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以所谓投资担保公司之名,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他们中的不少人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率从民间吸收资金,再以更高利率贷给小微企业或个人,以此赚取差价。但其中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冲击、扰乱了金融、经济、社会秩序,也是虚假诉讼、作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和复杂性。

    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利益,需要对“职业放贷人”立规矩,需要用法律法规约束“职业放贷人”。为此,立法机关应完善法律法规,对那些情节恶劣的“职业放贷人”,在刑法范畴内设立罪名,予以惩处;在民事制裁方式上,除了对超高利息予以收缴,还应给予相应的罚款,通过法律法规的细致化规定,精准惩治“职业放贷人”。此外,应建立和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司法机关和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实行联动,形成打击高利借贷衍生违法犯罪行为合力。由于高利贷涉及面广,因此,还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知晓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风险。同时,公民自身也应当提高对“问题借贷”的抵御能力,增加风险意识,莫为赚取高额利息,轻易将钱款投于“职业放贷人”,以免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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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