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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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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远光灯,并不是“躺枪”

    朱泽军

    前不久,司机费某夜间驾车,将一位路人撞飞。经调查,费某驾车经过事发地时,迎面有车亮着刺眼灯光,费某因视线受到影响引发事故。交管部门在确认费某责任同时,对驾车开远光灯的金某也作出了须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事发当时,一度因不知情扬长而去的金某,感叹自己“躺”着中枪了。金某真是“躺着中枪”吗?当然不是。

    远光灯和近光灯都是司机用来夜间照明的。远光灯因光束集中且亮度较高,对向司机受刺眼的强光影响,极易在视觉上产生“瞬间致盲”,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资料表明,夜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与远光灯有关的占到相当比例。一些驾驶人员滥用远光灯,除了误用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你用我也用”,彼此斗气使用远光灯。实践表明,滥用远光灯,害人害己。它让迎面车辆的司机对车速和距离产生误差,导致其可能因此急刹车或猛打方向盘,使包括双方车辆在内的周边车辆和行人处于一种极其危险的境地中。

    治理滥用远光灯现象,需多管齐下。一方面,机动车司机自身需要自觉自律,遵章守法,增强文明开车意识,慎用远光灯,不“争斗”远光灯。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滥用远光灯行为实行常态化严管重罚,保持“零容忍”,不给行车安全留下事故隐患。

    (欢迎投稿,来稿请发民生邮箱18716846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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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