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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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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信用“污点”修复制度,服务应跟上

    ■法眼观潮杨维立

    为了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包括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等内容。

    近年来,随着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模的扩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作用凸显,对信用建设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浙江出台信用“污点”修复办法,意在敦促失信主体,积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办法》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等内容,从导向上对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给予肯定,由此产生的感召力,有利于帮助更多的不良信息主体洗刷信用“污点”,对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但要把信用“污点”修复办法落到实处,使其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应,应着力提高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和信息提供单位的服务质量,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需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在便捷服务上下功夫。《办法》第九条规定,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等材料。笔者以为,不良信息主体除了“面对面”向公共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上述材料,也不妨借网络之力,允许不良信息主体在网上提交材料。“面对面”与“线对线”并举,不仅能够让不良信息主体提供材料更方便、更快捷,也能事半功倍,提高审核效率。

    二是健全异议审查制度,在权益保护上下功夫。根据相关规定,对不良信息主体的“异议”实行书面审查。为更好保护信息主体权益,需要完善当事人诉求解决机制,除了“书面审”,也需“开庭审”。比如,建立听证会制度,为当事人提供表达的空间和公平博弈的机会,让当事人畅所欲言,以最大程度避免审查结论失误,彰显公平正义,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三是注重在“纠错”上下功夫。目前,居民莫名上信用黑名单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举轻以明重。提升信用体系建设质量,迫切需要完善“纠错”制度,使被“误伤”的主体找回清白之路变得不再艰难。说到底,这里的“纠错”其实是另一种“修复”。事实表明,相关“修复”工作亟待跟进。

    倒逼失信主体修复信用,纠正失信行为,需要持续加大“前引后推”力度。“后推”就是对不良信用信息主体“动真格”,让其有切肤之痛。“前引”是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服务措施的跟进,把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进而,将“信用之网”织得越来越密,社会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变化将随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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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