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博 董小芳 通讯员蔡亚辉)4月24日,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人闯红灯致电动自行车车主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法院一审判处该行人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117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6日傍晚。当时,风雨交加,行人谢某在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过马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的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自行车毁损。事故发生后,谢某逃逸;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今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在昨天的庭审中,谢某表示认罪,同时解释自己当时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事故发生后,心慌意乱,怕对方讹钱就逃离了现场,没来得及查看电动自行车车主的情况。 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邓某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邓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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