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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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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盗窃电缆落法网

检察官提醒:若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后果更严重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杨杨 林岚)在夜幕掩护下,剪断电缆,盗窃工地电缆盘上的电缆。日前,来自安徽的赵某和李某,分别被宁海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刑罚。

    去年12月30日,安徽籍男子李某和赵某去宁海县某工地收购旧三轮车,与民工闲聊时得知该工地没有网络信号。于是,两人遂认为周围的监控“形同虚设”,便产生了偷电缆的歪念。当晚11时许,李某骑三轮车载着赵某熟门熟路进入工地,把电缆从电缆盘上放下来,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剪把电缆剪断后装进三轮车盗走。次日,该工地项目部员工报案至宁海县公安局。今年1月18日,李某和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调查,两人盗得该工地3个电缆盘上的电缆,后将电缆内铜线剥出变卖,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3万余元。

    最终,经宁海检察院公诉,宁海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因本案被盗电缆未投入使用,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故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若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不论数额大小,后果都更为严重。”检察官提醒,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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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