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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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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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未成年人暴力 关键在于管教

    ■法眼观潮朱泽军

    央视新闻频道近日报道,山西运城市绛县少年张某在网吧被同学殴打长达4小时,施暴者不仅拳打脚踢,而且用木棍抽打,张某最后竟被活活打死。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暴力案件,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面对那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熊孩子”所犯下的各种恶行,究竟该怎么办?有人提议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有效预防和惩罚低龄化暴力犯罪的设想。但显然,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预防低龄化犯罪,必须十分慎重,需认真考量。

    从表面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将殴打张某致死的那些穿中小学校服的学生归纳到刑事责任主体。但以这种方法预防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的思路,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范畴。首先,低龄化恶性暴力事件现实生活中确有存在,但终究是极端、罕见的个例。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有些虽然在心理、生理等方面发育较好,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和条件,但更多的则心智并不成熟,尚不能辨明是非。“一刀切”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使所有低龄儿童面临刑罚惩罚。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让更多涉世未深的少年儿童进入监狱服刑,导致他们在出狱后沾染更多的不良习气。

    因此,要减少、杜绝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关键,最重要的是要构建起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的配套机制,让家长、老师在孩子教育和成长中担负起责任和义务。通过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构建能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暴力的管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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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