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即法院会对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原则上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这里所称的封存,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予以保密。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是为了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弱化未成年人犯罪的负面“标签效应”,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使他们在刑满后能够不受影响地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在复学、升学、就业、入伍等各方面不受歧视。 但封存并非绝对,而是有两种例外,一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特殊累犯。虽然我国《刑法》把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列,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当未成年人实施前述任一类罪,要以累犯论处时,这就必须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二是在法院判决后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与之对应,司法机关也必须查询已封存的犯罪记录。三是判决生效后发现对未成年人判决有误。即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确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提起抗诉,或上级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时,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解封。 (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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