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世界哪个角落,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一家公司曾用美元交易、用美元计价签订合同,或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电子邮件服务器收发、存储过邮件,美国政府就认为对这家公司拥有司法管辖权。其依据,则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根据这部在1998年修订的法律,美国政府几乎“可以随意逮捕任何一名外国企业员工,甚至把其投入监狱,判处重刑”。皮耶鲁齐对新华社记者现身说法。此外,美国还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施压,让其所有成员从1998年开始要求出口企业遵守《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的‘长臂管辖’从亚洲到欧洲都存在。这对我们的主权构成了严峻挑战。”法国参议院议员菲利普·博纳卡雷尔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美国司法正是通过“长臂管辖”来执行美国的单方面制裁。 依据美国国内法律,被美国罚款超过1亿美元的外国企业迄今已达29家,其中23家是外国企业,欧洲知名企业有15家,其中5家是法国跨国企业。 相比之下,美国企业则很少遭到起诉。而少数对于本土企业的反腐败诉讼,也多发生在该企业已在海外被其他国家起诉之后。美国司法部主持“公道”的办法,通常是提起诉讼、宣布收回“调查权”,交由美国法院处理。也就是说,美司法部对本国企业的起诉,反而成为保护本国企业免遭外国高额罚款的手段。 皮耶鲁齐指出,美国的选择性执法,让其成为侵略别国经济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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