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娜 通讯员 叶宁 税务部门致力于查处偷税漏税钻法律空子的违法企业,为合法经营的企业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几个月前,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到一份来自上海的确认异地虚开协查函。涉及的Z企业是一家主营塑料模具的公司。检查人员根据协查函,立即对Z公司的2016年涉税情况进行核查,并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赖某,调取了该单位的账簿等涉税资料,重点检查了该单位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发票违规抵扣等问题。 检查人员顺藤摸瓜,发现Z公司之前取得过第三方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Z公司的产品由宁海葛某的企业生产并供应,而这3份发票由上海刘某提供,因此以第三方开具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属于违法。 不仅如此,在约谈中,赖某还向检查人员反映自己企业的困难,表示连新买的6万元珠宝也抵押了,这个细节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检查人员立即核查电子底账,发现了一份珠宝发票,该发票在2017年1月份抵扣了进项税额。据赖某交代,原来,Z公司在2016年12月3日在宁波某商场购入2件珠宝打算送给客户,但客户拒收,赖某又因公司资金紧张把珠宝抵押了,同时将珠宝发票申报抵扣。检查人员告诉赖某,外购货物无论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都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法律还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最终,税务部门依法追缴该公司7万余元税款,全部执行入库。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企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谨慎、真实地使用发票,并严格明确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或是不得抵扣,假如存着侥幸心理,必然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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