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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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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法院判决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近日,象山法院审理判决了今年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吴敏(化名)等3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

    去年3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禁渔通告,农业部公布《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规定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去年8月,吴敏等3人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多次驾驶渔船至东海海域捕捞水产品,并采用双船拖网方式,使用实际网目尺寸为26mm至27mm的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禁用拖网进行非法捕捞,共非法捕获青占鱼等水产品200余箱。8月下旬,3人驾驶的渔船被巡航检查至该处的中国渔政执法船查获,且当场查获了禁用的拖网网具3顶及非法捕捞获得的青占鱼等水产品200余箱。被押回途中,3人将非法捕捞获得的水产品倒入海中。

    象山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3人分别处以七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犯罪使用的工具禁用拖网网具3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项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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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