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会原主任,市供销集团公司原董事长詹鑫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詹鑫华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詹鑫华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中,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鑫华利用担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业科技处处长,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宁波市象山港大桥及接线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宁波市穿山疏港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宁波供销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开发、亲属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8万元。案发后,詹鑫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詹鑫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詹鑫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詹鑫华依法可予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采纳,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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