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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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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豪车提车当天就出故障

车主维权一年多却坐在了被告席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陶琪姜)花费百万元买了一辆新车,行驶不到20公里就出故障。车主维权一年多,不料最后却被送上被告席。日前,海曙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提醒各位车主,维权本没有错,但过度维权可能陷自己于尴尬境地。

    2017年7月,宁波的汪先生从杭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轿车。7月14日汪先生去杭州提车,行驶不到20公里,发现汽车内后视镜出现温度升高现象,随即他打电话向汽车销售公司反映,被告知可免费更换内后视镜。7月18日,汪先生又发现车子空调无法制冷,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将提供检查及免费维修服务,并向其提供了代步车辆。但汪先生并没有将车子交还维修,也拒绝了汽车销售公司提出的免费维修的建议。随后,汪先生提出要么退车,要么补偿其10万元。双方就此僵持。

    汽车销售公司表示,他们把代步车给汪先生使用后,汪先生仍拒绝维修,并且不配合他们补办代步车的借用手续,也不归还代步车。为了要回代步车,汽车销售公司提醒、催告汪先生,甚至报警求助,都没有解决问题。2018年11月,汽车销售公司向海曙法院起诉,要求汪先生原状返还代步车,并支付车辆使用费、被侵占期间的修理维护费、交通违章罚金与滞纳金等费用,总额高达769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汪先生购买的车辆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在汽车销售公司已提供代步车辆的情况下,拒绝将车辆交给汽车销售公司维修,并以留置代步车辆为条件要求退车或者补偿,混淆了原买卖合同关系及代步车辆使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不当,在汽车销售公司提出返还代步车辆要求后无正当理由不予返还,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汪先生赔偿损失,即计算车辆使用费。

    但因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已于2018年1月5日确认代步车辆当时因故障已无法正常使用,结合原车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提车当天即出现内后视镜温度过高、嗣后又出现空调不制冷的情况,汪先生在本案中做出的不理性行为亦非无任何理由,此期间内的车辆使用费不宜过高。

    最终,海曙法院一审判决汪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驳回汽车销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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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