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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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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日前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宁波是全国较早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立法的城市。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管理难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作了修订。

    《条例》加强了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全流程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符合注册登记的条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号,方可上道路行驶。

    《条例》对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作了明确,包括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条例》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加强对租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条例》规定对拟投入使用的车辆统一编号,进行电子注册;运用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等。

    《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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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