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泽军 笔者是基层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了解到,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各类民事案件中占相当大比例,以致有的法院不得已设定“前置程序”,要求先由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 业主与物业公司,彼此是相互依存、相互照应的关系,本应利益一致;产生了矛盾,完全可以平心静气地通过协商加以化解。诚然,诉讼也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但从情理来看,“打官司”终究是一件伤感情的事。 产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因很多,但业主与物业公司互不信任、互不理解、互不沟通是重要因素。以业主拖欠小区物业费为例,事实上,真正无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只是少数,相当一部分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多出于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希望借机“倒逼”物业公司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可以说,物业公司只要以全心全意做好服务为己任,始终把业主的利益放在首位,尽己所能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即便有些事情一时难以做到,一旦及时主动与业主沟通,诚心诚意说明原因,多数业主还是能理解并予以支持的。 笔者以为,就处理好双方关系来说,物业公司还是主动一点好,应通过实际行动与业主建立彼此信赖的关系。相互信赖了,心里的疙瘩就少,遇事就好商量,也有利于自身的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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