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尹杉)同一时间段内,一个工人同时在相距几公里的两个工地上都有出工记录,这是什么神操作?近日,鄞州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月,鄞州法院受理了一批追索劳动报酬的系列案件,被告均为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原告则均称自己是受该公司派遣的工人,在鄞州某建筑工地施工,直至项目结束该公司拖欠了工人工资每人几万元至20多万元不等,因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60万余元。 其中,班组长徐某起诉称,2012年10月底,他和其他31名工人一起,受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王某之邀,到鄞州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管架子的搭建、安装等施工项目,约定工资每月1万元。后王某无故消失。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原告的工资分文未发。尽管如此,原告依然坚守岗位,直至项目结束,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7万元。 庭审中,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答辩称,其承包了本案建筑工地的脚手架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挂靠在公司名下的王某,所以各原告与被告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各原告是否在工地上出过工,被告并不清楚。此外,被告声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涉嫌造假,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名工人在鄞州的两处建筑工地上都有出工记录。 承办法官发现该批案件疑点较多,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很快,班组长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虚假诉讼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指使他人(均已判刑)伪造多名工人的考勤表、工资单,后使用相关伪证先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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