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办法》规定,今后拟新建的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单体项目,必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票决。 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定《办法》是我市人大积极探索和完善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督的一个必要举措。 该办法所称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利用下列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的计划新建单体项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政府发行债券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其他财政性资金。 《办法》规定,市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或融资搞项目建设,严防各类政府债务风险。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30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交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汇总表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审议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项目投资的规模和预期目标、项目资金筹措和平衡情况等内容。 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切身利益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前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在审议基础上逐项进行票决,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为通过。未通过项目,待条件成熟时,市政府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票决。未经市人大常委会票决通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票决通过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或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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