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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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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一女子 骑车未戴头盔受重伤

    本报讯(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章红勇)7月1日是新修订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实施第一天,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可罚款20元至50元。但就在这一天,北仑一女子因为骑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发生车祸,致使颅脑严重损伤。

    事故发生在7月1日早上7时54分左右,一辆SUV沿凤洋一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泰山路右转。此时,一名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女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泰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双方避让不及,发生剧烈碰撞,女子顿时摔倒在地。

    经警方调查,该女子姓邱,北仑大碶人,今年42岁。事发后,她因颅脑严重损伤,当天就在医院实施了开颅手术,目前正在ICU病房观察治疗。

    北仑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这起事故之所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和邱某骑车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有直接关系。由于新规已经实施,邱某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交警提醒,安全头盔可以使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和颅脑损伤的概率分别减少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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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