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 |
加快创新型初创企业建设,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为我市“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提供重要储备。我市自2013年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区域科技创新注入了新的动力。在本轮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我们对全市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调研,并给出如何实现创新型初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建议。 钱斌华 一、创新型初创企业分布与我市产业布局高度契合 从所在地来看,创新型初创企业落户排名前三的分别是鄞州区、慈溪市和高新区;从所从事行业来看,占据前五位的分别是通用设备制造业、批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从从业人数来看,57.3%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人数在10人及以下,11-50人的企业占31.69%,二者相加占了全部创新型初创企业总数的88.99%。从业人数超过100人的企业仅占创新型初创企业总数的4.34%,且主要集中在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总体来看,创新型初创企业在地域、行业的分布与我市的产业布局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且符合我市小微企业占绝大多数的现状。 二、创新型初创企业税负低于行业均值 从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税负情况来看,减税降费效应逐步显现,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税负低于行业均值。 1、增值税税负 2017年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农业;排在后五位的分别是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居民服务业,住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2018年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房地产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排在后五位的是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租赁业、住宿业、农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从2017年-2018年来看,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变化不大,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房地产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排在前面,但税负均有所下降,如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的增值税税负从2017年到2018年有1.27个百分点的下降,房地产业从2017年到2018年有2.03个百分点的下降。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进一步落实,2019年第一季度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继续处于下降通道。 总体来看,我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增值税税费负担比同行业企业的税费负担要轻。这主要是由于创新型初创企业具有较高的行业附加值和创新性,比同行业企业更易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红利。随着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相信我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税负将会进一步降低,可谓发展利好。 2、企业所得税税负 2017年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后五位的分别是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医药制造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食品制造业。 2018年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租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后五位的分别是医药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与2017年相比,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变化不大,互联网和相关行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和废气资源综合利用一直处于税负前五行列,而税负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比如互联网和相关行业的所得税税负从2017年到2018年有近20个百分点的下降,商务服务业的所得税税负从2017年到2018年有1.32个百分点的下降。 综合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来看,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变化最大的当属互联网及相关行业,在2019年第一季度的税负大幅降低。 三、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初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我市扶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可从财税、金融、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努力与深化。 1、进一步明确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申报标准 借鉴国内上海、杭州、深圳等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申报标准,对我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申报标准做进一步的明确。 一是进一步明确注册资金和成立时长。在已有条件“注册成立时间5年以内”的基础上,可对注册资金作进一步明确“不高于1000万元”。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范围作进一步的规范。 二是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我市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申报需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导向,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需切实可行。 三是进一步明确研发口径。将研发经费作为判断“创新”的重要标准,要求企业的研发费用需单独建账,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以此杜绝假创新企业混入的情况。 2、进一步细化财税扶持政策 加强我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税费负担跟踪,特别是做好对2019年1月1日之后连续三年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效应跟踪,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情况的分析。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精神,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优化财政资金的扶持方式。根据各区县(市)上年度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数、本年度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数、区县(市)财政配套资金等综合因素,将扶持资助经费分配至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对创新型初创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总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3、进一步细化金融扶持政策 探索在我市成立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知识产权担保公司等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开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担保、集合贷款等金融模式创新,搭建全链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基金批复效率,争取进一步放宽投资所属地比例等限制,探索对创投机构种子期、初创期提供风险补偿。扩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担保范围、规模和补偿力度,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 深入推进利用“创新券”(服务券、活动券)购买公共服务,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运行机制,逐步扩大在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应用,降低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创新活动成本。 4、进一步优化服务 推动科技资源分行业开放共享。推动在甬的大院大所、大型科研机构在保障自身任务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开放大型科研设备。全市可考虑建设统一的科研设备共享运营管理平台,提高服务效能。 完善市场转化培育能力。积极推广技术经理人模式,规范技术经理人行业服务标准,解决科研人员和市场环境不匹配的问题,提升技术转移转化效率,形成技术转移服务的新业态。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以产业发展为主导,引导科研方向,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集聚科技大市场的优势功能,打造升级版的科技大市场。 提升信息服务能力。搭建人才、资本、政策等专门信息服务平台,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利用创客咖啡、创业社区等物理空间,促进创业交流。积极发挥甬商大会、各类创业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进会等示范效应,促进创新型初创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作者为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处长、副研究员,财政部原财科所博士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