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徐如霞)昨日上午,象山法院依法对秦某祥等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秦某祥获刑17年。 据悉,该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系象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法院审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0年,被告人秦某祥在象山县石浦镇某地开设棋牌室,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招揽被告人吴某伟、聂某涛、罗某刚、姜某兵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结交被告人邓某、陈某海等容留卖淫人员,采用随意殴打他人、插手容留卖淫人员之间的纠纷等方式,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 至2013年,上述人等形成了以被告人秦某祥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邓某、陈某海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某伟、聂某涛、罗某刚、姜某兵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抽头获利、强迫容留卖淫人员交纳“保护费”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对违反由他们制定的“行业规则”的容留卖淫人员,以踢门、辱骂等方式进行滋扰、恐吓,帮助处理社会闲散人员滋扰、嫖客闹事或不付钱等问题;采用行贿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从而实现对石浦镇两处固定地带卖淫行业一定的非法控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以秦某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判决主犯秦某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容留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30000元。其他被告人邓某、陈某海、吴某伟、聂某涛、罗某刚、姜某兵等被判处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处以一定的罚金。此外,法院将对本案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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