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民阅读权利,培养公民阅读习惯,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书香宁波建设,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3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5066 联系电话、传真:89182075 电子邮箱:nbrdfz@ningbo.gov.cn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阅读权利,培养公民阅读习惯,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书香宁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三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的原则,通过健全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优化服务资源等途径,提高全民阅读服务质量。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并将其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体系,提高全民阅读服务水平。 市和区县(市)设立由新闻出版、文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其具体工作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站)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文联、科协、社科联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二章 阅读服务设施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图书馆、国有书店、学校图书馆(室)、村(社区)图书室等公共阅读服务设施。 市和区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目录和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七条 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图书馆为分馆,村(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置乡镇(街道)图书馆及村(社区)图书室。 区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推动实现区域内文献资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和通借通还,定期为乡镇(街道)图书馆、村(社区)图书室补充、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 第八条 鼓励各级公共图书馆在下列场所设立自助图书借阅设施、图书借还服务点,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一)机场、车站、码头等; (二)公园、旅游景区等; (三)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 (四)养老机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 (五)住宅小区; (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七)银行、商场、医院、宾馆等。 第九条 区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实体书店建设,扶持实体书店发展。 区县(市)应当建设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创意生活于一体的综合性书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实体书店网点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统筹设置图书馆和实体书店。 支持在高等院校、旅游景区、商场、宾馆、民宿、文化场馆等场所开设实体书店。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通过优惠或者提供场地等方式,利用本单位的公共空间,开设公共阅读空间或者引进实体书店。 第十条 鼓励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公众免费提供24小时开放阅读服务的城市书房。 市和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书房建设的相关工作,并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运营。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职工书屋,为职工开展全民阅读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推动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现代传播技术提供阅读服务,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电视图书馆、电子阅报屏等信息化设施设备,丰富数字化阅读服务内容。 鼓励出版单位和公共图书馆创新技术手段,开发应用多媒体阅读产品,提供数字阅读资源。 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合作,探索线上线下互动融合的经营模式。 第十三条 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服务规范开放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明确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管理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或者缩小其规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和规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相关服务设施,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全民阅读活动的推广力度,通过创建全民阅读品牌、开展主题阅读活动等,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营造全民阅读的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31日为书香宁波日,每年11月份为天一书香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书香宁波日和天一书香月期间,通过开展主题论坛、演讲诵读、全民共读等活动,组织公众参与读书活动。 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开展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全民阅读激励机制,对在书香宁波建设和藏书、读书等全民阅读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等方式予以宣传、激励。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定期向公众推荐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将推荐出版物纳入采购目录。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联等单位建立优秀出版物创作的扶持机制,发掘、创作反映地域文化的作品,支持优秀读物的出版、发行和传播。 本市出版单位应当向市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取免收借阅押金、免费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及借阅、24小时开放网络数字服务资源等方式,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总分馆通借通还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平等、开放、共享的阅读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图书馆及其他类型的专业图书馆定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建立学校、家庭与社会相结合的学生阅读指导机制,支持开展针对有阅读障碍学生的阅读帮扶和研究工作。 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状况推行符合其年龄段的阶梯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 鼓励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各种方式开展家庭阅读,营造良好的阅读氛围。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或者单独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建立书籍分类阅读指导目录,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阅读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视障人士等阅读障碍者提供特殊阅读资源、设施与服务,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声读物等,帮助其参加全民阅读活动。 市、区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障人士阅览室、借阅区。 各类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残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阅读计划,提供阅读资源,开展阅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有书店应当通过开辟阅读区域、举办读书讲座、组织公益朗读、推荐优秀读物、培训阅读志愿者、设置流动书摊等方式开展全民阅读服务。 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延长营业时间,拓宽阅读空间,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民阅读志愿者和推广人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阅读组织和阅读推广机构建设。 公益性阅读组织和阅读推广机构可以通过举办阅读指导、图书展览、阅读讲座、读书沙龙、阅读推广人及阅读志愿者培训等方式,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市、区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阅读志愿者和阅读推广人开展免费的全民阅读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出版物的交换、捐献和赠与,促进图书循环利用。 接受捐赠的机构应当加强捐赠出版物的鉴别、应用和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等,应当通过设置专栏、推介优秀读物、普及阅读知识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信息服务,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 公共图书馆、国有书店、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投放全民阅读公益广告,宣传全民阅读活动。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各类政府补助资金,逐步增加全民阅读经费投入,对实体书店建设、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开展、阅读志愿者和阅读推广人培训、阅读组织及阅读推广机构培育等工作给予支持。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全民阅读促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全民阅读基金。 全民阅读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阅读志愿者、阅读推广人、阅读组织等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志愿者培训、全民阅读状况调查等。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营书店、民办图书馆、阅读组织、阅读推广机构从事具有公益性质的全民阅读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优先面向为农村、社区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低收入人群等群体提供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全民阅读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民阅读调查,并向社会发布全民阅读指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管理单位未建立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未按服务规范开放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未明确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管理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和规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全民阅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全民阅读工作经费或者基金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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