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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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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理所应当

    刘越祥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联合开展“社区垃圾分类、机关党员先行”试点工作,动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在社区亮明身份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社区建设,同时,建立完善社区党组织监督评价机关党员机制,建立起8小时外的双重管理监督模式(8月5日《宁波日报》)。

    试点工作引发不少机关党员讨论。有的认为,机关党员是社区的一员,参与社区建设义不容辞,作为社区的先进分子,更应事事带头,走在前列;但也有的认为,机关党员组织关系在机关、日常工作在机关、职责使命在机关,是否参与社区建设纯属个人意愿。

    社区是居民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是本分、是义务。机关党员是社区的一分子,参与社区建设责无旁贷,作为党员更应模范带头,亮明党员身份理所当然。机关党员居住、生活在社区,如果连党员身份都不愿亮、不敢亮,其先锋模范作用就无从体现。

    事实上,机关党员亮相社区、参与建设,不仅是社区建设的需要,也是履行党员义务的必然。比如,有利于深入一线,了解掌握基层实际,为机关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有利于增进党群感情、接受群众监督,在参与社区建设中锤炼党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

    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不少机关党员在社区建设中不愿亮身份,乐当“隐身人”。比如,有的怕成为公众人物,个人信息不愿透露;有的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怕受到约束,凡事小心谨慎;还有的怕失面子,不愿放低身段等。部分机关党员这种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的表现,既有思想站位不够高、党员意识不够强等主观原因,也有机关党员合理参加社区建设的规定不够完善等客观因素。这既需要各级机关党组织加强思想引导,让机关党员卸下思想包袱,放低个人身段,在社区建设中勇当主人翁、不做旁观者,也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引导机关党员参加社区建设。社区党组织也应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制度,为机关党员营造参与社区建设的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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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