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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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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市公安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八条,主要从犬类管理的体制、登记和免疫、养犬行为规范、诊疗和经营、收容留检、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了切实有效加强养犬管理,结合宁波实际,《条例(草案)》确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犬类管理协作机制,规定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建立犬只管理协调机制,协商解决犬只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了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区实行登记和免疫制度,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品种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在犬只免疫时一并植入。电子标识内应当记载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身份信息及免疫情况等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条例(草案)》对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禁止进入的场所、犬只的收容留检、投诉举报制度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免疫牌;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危险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犬只吠叫时,应当即时有效制止;犬只死亡后,应当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戴嘴套且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并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遛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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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