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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法眼观潮牧 野 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助力执源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按照《意见》,对于自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将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工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诚信履行“名单库”,使其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 镇海法院为什么要探索建立这样一个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我们用一个现实的案例加以说明。该院曾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借款的归还达成协议:借款人须在33个月内分期偿还全部债务。在不少类似案件中,经常出现借款人违反协议承诺,企图逃避债务的情况。但这个当事人没有食言,他按月足额交付执行款,终于在规定期限内跑完了这趟特殊的还款“马拉松”。之后,这个原以为无债可一身轻的当事人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情况,他向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绝,而银行的理由是,他曾有过被执行记录,至今没有消除。为此,这个当事人就想让法院提供一个自己已履行完毕的证明,以获得银行的信任。平心而论,这个当事人所提的要求并不过分。而且,从情理上说,他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应该获得肯定,在他履行法律义务后,银行仍以其曾有过被执行记录为由拒绝其贷款申请就显得比较勉强。也就是说,在对待如何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这一问题,如果自动履行与被强制执行、各种“老赖”行为完全不加区别,就很难说公平,也无法消除一些当事人的侥幸心理,无形中会增加执行难度,损害法律尊严。 如今,各级法院将“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工作重点,要解决执行难,就必须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进行探索,积极创新执行手段,出台各种富有成效的措施。镇海法院推出的这项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助力执源治理的措施,通过完善制度和服务措施,着力解决一些当事人(被执行人)所担心的在自动履行后仍可能遭遇权益受限的实际问题,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他们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主动性,并因此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探索,镇海法院建立的这个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不仅可提升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数量,真正将执行力量集中到切实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上,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看得见的实际效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所体现的让守法、守信者获利的原则,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这一基本理念,对营建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我们期待法院推出更多具有积极意义的创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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