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陈文铮)男子酒后昏迷,一同喝酒的朋友将其送医后竟被诊断为轻度智障,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余姚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同饮者被判赔偿共计约13万元。 事发当天,老杨和黄某、姜某一同吃饭。其间,三人喝了杨梅烧酒,老杨喝得醉醺醺的。酒后,黄某提议去参观新建厂房,途中走路踉跄的老杨接连在田埂上和水泥地上摔了两跤,均为后脑着地,随后老杨在黄某车中昏睡。 当天晚上,黄某和姜某将老杨送到宾馆。见人昏昏沉沉的,宾馆前台服务员建议两人将老杨送医,如需入住必须有家属陪同,黄某和姜某嘴上答应了,但是当天送老杨回房后,两人就离开了。 第二天早上,宾馆工作人员查房发现老杨独自一人,且处于昏迷状态,小便失禁,便立刻联系上黄某和姜某。两人赶到后,将老杨送到卫生院,途中两人认为老杨有好转迹象,没有让医生检查便带着老杨返回。 当天下午,黄某和姜某见老杨还未转醒,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对,赶紧联系上老杨的家人,并将其送到医院。经鉴定,杨某醉酒后摔伤造成颅脑器质性损伤,为轻度智能损害,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随后,老杨家属将黄某和姜某诉至法庭。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和姜某处置方式欠妥,直至老杨昏迷的次日下午才同家属送原告到医院检查,分别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黄某、姜某各自赔偿6.4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250元。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老杨明知自己身体状况和明知酒精危害性的情况下而不能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对自己的伤残应承担主要责任。”法官解释,而共同饮酒人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即产生对饮酒者注意、照顾等义务。黄某和姜某没有及时将老杨送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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