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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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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楼加装电梯中的 “一票否决”应该依法取消

    殷国安 

    近年来,为破解老年人“爬楼难”问题,不少地方将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上日程。然而,楼上期盼强烈,楼下坚决反对,不少老楼加装电梯项目由于低层住户的“一票否决”而搁浅。近日,上海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将调整政策,取消“一票否决”条款(8月26日《检察日报》)。

    什么是加装电梯中的“一票否决”?今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加装电梯,该栋楼一共有7个单元、126户,当时已签署协议、同意施工的有124户,一户待签,只剩下一楼一户沟通无果。这位业主以影响采光、带来噪声、自己不使用为由,强烈反对加装电梯,“拿100万元现金放我这儿,我房本一复印,字一签所有问题就解决了!”因为一户的反对,导致全楼加装电梯受阻,这就是“一票否决”。

    老楼加装电梯是民心工程,可因为一户的反对,让广大业主受害,实在很不像话。所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扫除加装电梯的障碍,取缔“一票否决”权。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幽泓副教授认为,基层政府部门在落实决策之前要求100%的居民同意才开工这一做法并不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是为了规避部门风险而让业主将矛盾自我化解。因此,必须从源头上修改规定,取消关于“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授予任何业主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老楼加装电梯,只要有两个“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应该得到批准,就可以施工,根本不需要100%的业主同意,一户反对也不能阻挡加装电梯的进程。

    当然,如果加装电梯确实损害了个别低层业主的利益,例如由于加装电梯,影响到具体业主房产的采光、通风,或者产生噪声,相关的业主可以依法维权。《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而对于矛盾如何解决,则应该根据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这就是说,个别业主如果认为加装电梯损害了自己的物权,他不能阻止经过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通过的决议,但可以就自己的物权维护提出赔偿要求,这些要求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最后的途径就是法院判决,找到解决物权损害的救济办法。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对加装电梯中必须100%无反对意见的规定也必须取消,从政策源头取缔“一票否决”权。这篇新闻说,上海将调整政策,取消“一票否决”条款。实际上,其他地方加装电梯中若存在“一票否决”的规定,也应该依法取消,代之以告知业主维权渠道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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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