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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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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过低且未安装护栏

小孩意外坠楼死亡 开发商赔了35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博 通讯员张子歆)昨日,镇海区司法局庄市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儿童坠楼身亡的案例,因窗台净高不达标且未安装护栏,开发商赔了35万元。

    林某夫妇带着3岁的孙子同同(化名)从安徽来宁波打工。为减轻爷爷奶奶的压力,姑姑把同同接到自己家玩。今年年初,不幸发生了。事发当晚,姑姑见同同睡着了,就把他独自留在房间下楼取快递。谁知,她才走了十几分钟,同同就醒了。发现姑姑不在,同同走出了家门。监控显示,同同先是走到电梯口,因为个子矮够不到按键,随后爬上走廊(公共区域)窗口张望,意外从5楼坠楼死亡。

    事发后,林某一家要求开发商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0余万元。林某一家认为,开发商在窗户设计上存在瑕疵和安全隐患,走廊窗台高度过低且未安装栏杆,是导致坠楼的直接原因。

    开发商则认为,此次事故同同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愿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适当补偿。但关于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庄市司法所调解员了解到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启动大调解机制。为找到问题症结所在,调解员邀请相关部门对坠落的窗台进行实地测量,发现窗台净高仅为0.8米且未安装护栏。

    根据我国住宅设计相关标准,“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米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米,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米。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爬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之后,调解员又组织双方协商。姑姑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开发商将原本商业用地调整为公寓后,相关设施未按照公寓住宅的设计标准进行改造,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开发商赔偿林某一家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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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