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凯凯 记者 吴向正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真正迈入“强制时代”。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目前,我市已拥有完整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93%,生活垃圾分类基本覆盖中心城区。 从今年6月《条例》正式公布,到8月初《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面世,再到10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重心逐渐从“观念普及”转向“生活实践”。 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条件是否成熟?“强制分类”如何实施?发布会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就这些问题作了逐一解答。 基础设施建设提速 垃圾分类正当其时 末端处置是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一环,也是前端分类产生实效的重要保障。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全市共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12座,总设计日处置能力达11610吨,能基本满足全市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11400吨的处置需求。 此外,为了进一步实现2020年底生活垃圾“零填埋、零增长”的目标,我市正紧锣密鼓建设奉化、宁海、象山三地生活垃圾焚烧厂,宁波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宁波市厨余垃圾处理厂二期项目也在积极筹备中。“建成后,我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能力将与实际产生量相匹配,并富有余量,这意味着‘垃圾围城’将被进一步缓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说。 与基础设施相配套的,是我市进一步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据介绍,我市将实现“物业归集不出小区,环卫部门上门收集”的“一体化”分类收运模式,落实小区内物业收运的主体责任、小区外环卫部门收运的主体责任,确保双方责任明确,促进垃圾收运提质提效。 当前我市正积极推行“撤桶并点”“定时定点”“桶边督导”等分类模式,力求进一步提升源头分类质量。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心城区已有500个居住小区完成“撤桶并点”,分类质量进一步得到保证。 要强制也要有“温度” 小区罚单这样开 据介绍,居民小区里发生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经由市民举报、执法部门巡查等方式发现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将由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个人将处50元以下罚款。 “为了应对10月1日强制分类的到来,罚单、温馨提醒单的印制都已经做好了准备。当然,我们的执法也会做到‘强制’与‘温度’并存。”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个人首次违法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在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情况下,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拒绝混装混运 你我共同监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的现象,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新闻发布会上,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这一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了明确回答。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归集点,在分类归集时应当分装分运,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归集。同时,收集运输单位也应按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为了遏制此类现象发生,相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落实社会监督,建立混装混运的监督举报制度,在小区公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信息,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二是严格行业监督,要求收集运输车辆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对收集运输过程进行监管;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理。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条例及相关法规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取消特许经营资格等处罚。 对于市民关注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部门负责人则表示,根据《条例》第十条,我市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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