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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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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对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作了详尽规定 □违反《条例》规定应受行政罚款处罚者可以社会服务折抵罚款 □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单位信用档案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 见习记者张凯凯)我市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市立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热点,破解管理难题,创新相关制度。2019年2月16日,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461票赞成、96.85%的赞成率通过了《条例》。

    《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对规划和设施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教育引导和促进、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条例》既坚持城乡统筹,又考虑农村实际情况,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地区在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现就近就地处置。基于有的县(市)目前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

    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是分类管理的首要问题。《条例》确定基本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将厨余垃圾分离出来单独处置既可以提高焚烧处理效能,减少污染排放,又可以减少垃圾总量,处置后能堆肥还田、改善土质。

    《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及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同时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规定了管理责任人。

    《条例》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密闭化车辆、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情形,规定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制度,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此外《条例》还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单位信用档案作了规定。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重视细节问题,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广大群众意见较为集中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作了规定,以预约收集为原则,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点,并尽快处理。

    (相关报道见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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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