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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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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人获 10万元司法援助保险金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郑珊珊

    法院在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人身财产损失)案作出判决后,一边是急需用钱继续治疗的受害人,另一边是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近日,宁海县完成了最大的一笔司法援助保险金10万元的赔付,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此受惠。

    飞来横祸 行人被撞成重伤二级

    2017年2月1日傍晚,杨某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疏于观察,与正在散步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当场倒地昏迷。

    事故发生后,知道闯下大祸的杨某担心承担责任,立即驾车逃离现场。随后,路人报警并将李某送往附近医院,虽经开颅手术等救治,李某最终仍因猛烈撞击导致颅脑损伤,落下二级重伤。此案经宁海县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杨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去年2月底,经过公安机关的努力,潜逃的杨某终被抓获归案。

    法院执行遭遇“执行不能”

    本案受害人李某今年46岁,原籍陕西,多年前来宁海,靠打工谋生,至今未婚,没有多少积蓄。在遭遇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后,李某的境况愈加困难。因脑部受伤,李某长期躺在当地的康复医院,呈半植物人状态。为支付治疗费用,李某的哥哥尽自己最大努力拿出了三四十万元,医院也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了十余万元。

    之后,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3万余元。

    去年10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对于受害人李某来说,能否获得赔偿,对于其能否进一步获得治疗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当地法院对此案的执行也高度重视。然而,执行法官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此案极难执行。被执行人杨某62岁,其个人收入仅能维持生计,通过网上查询和进一步的实地调查,发现杨某名下无任何财产。虽然杨某承诺将尽力赔偿,但由于获刑入狱,刑满须等到2023年,即使到那时他仍有能力赚些钱,恐也无力支付143万余元的高额赔偿款。用法院的专业术语来说,李某遭遇的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今年3月25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宁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司法援助保险金彰显司法温度

    在现实生活中,“执行不能”,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不能”的情况长期存在,且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两级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未执行率接近九成,即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属于“执行不能”。

    在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缺乏赔偿能力,履行能力低下,即使采取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也难有实际效果。加之有些被执行人需接受长时间刑罚的制裁,无经济收入,履行能力更为低下,为此,司法只能依法终结执行程序。而这必将导致很多原告赢得官司却无法拿到钱,一些人因此导致生活贫困。

    2017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签订了首份司法援助保险合同,根据该合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且“执行不能”的案件,在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人身损害赔偿金未执行到位的,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除依规定理赔外,还将向申请人提供协助执行、心理辅导等延伸服务。这也是我国法院与保险机构合作建立的首个司法援助保险制度。

    司法援助保险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一次新的拓展和突破,它对于助推破解执行难,帮助受害人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继市中院之后,我市基层法院也陆续建立这一制度,其中宁海县人民法院于去年11月19日与当地保险公司签订了司法援助保险合同。

    在李某因遭遇“执行不能”陷入绝望之际,宁海法院及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司法援助保险赔付程序。根据当事人李某的实际情况,法院经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最终为李某争取到10万元保险金,这也是宁海法院建立的这项司法援助制度所规定的最高援助额。

    另据了解,我市司法援助保险制度推出至今,两级法院已向一批类似李某这样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时发放了司法援助保险金,使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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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