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政治纵深·统一战线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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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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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保障宗教工作规范发展

——新修订《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重点内容读解

“普法用法·五教同行”——浙江省以宪法为主题的十百千万普法工程启动仪式举行。
宁波七塔禅寺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讲座。
宁波清真寺开展讲经普法月活动。
宁波基督教百年堂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活动。

    通讯员 秦伟 记者 龚哲明

    图片由市民宗局提供 

    今年8月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浙江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和省委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依法规范全省宗教工作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也标志着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经修订后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不仅提高政治站位、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可操作性、体现浙江特色,而且更加注意把握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全局和局部的关系、繁与简的关系,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

    关键词:提高政治站位

    经修订后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更加明确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根据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我省在修改地方性法规时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关键词:突出问题导向

    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和行政执法难,一直是加强基层宗教事务管理中一个难题。

    我省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明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强化执法配合和效率,在上位法基础上补充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工作力量,推进宗教事务管理和行政执法,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村(居)委会的相关义务。我省新修订法规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纳入网格管理的内容,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或者其他违法宗教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三是新修订法规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反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消防、治安管理、出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宗教事务部门予以配合。四是针对宗教事务管理涉及面广、执法难度大等情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针对非法传教活动,新修订法规强调,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制止非法传教与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法规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尊重宗教信仰和习俗,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执,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对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增设了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注重可操作性

    我省新修订法规,对宗教院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活动管理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关于加强宗教院校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保障宗教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新修订法规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明确省宗教团体作为宗教院校办学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明确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办学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育培养,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三是明确宗教院校招生的具体程序。四是进一步完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批程序。

    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遍布城乡,参与群众数量多,影响大。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新修订法规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加强规划管理,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对纳入规划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法规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设置建议,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组织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法规第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仰宗教的公民代表等组成。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管理组织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日常事务,加强财产和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三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法规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宗教事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并保障其运行正常。四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管理,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报批主体和程序。五是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退出机制。法规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所在地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注销登记。

    关于加强宗教活动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及其管理,法规增加了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对非通常宗教活动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授权省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法规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非通常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二是加强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监管,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相应管理和报告义务。法规第二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宗教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报告。三是加强对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明确其不得在中国从事的宗教活动。法规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人在本省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干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部事务;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擅自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讲经讲道;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宗教活动。

    关键词:体现浙江特色

    新修订法规在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和财务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的补充规定方面,都体现了鲜明的浙江特色。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对其财产和收入使用需要加强监管。对此,新修订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人员等管理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人员变动情况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或者财务管理负责人离任,应当由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对有关宗教事务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责任。我省新修订法规在上位法基础上,根据本省宗教事务管理实际,设定了相关行政处罚。法规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或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非通常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记者手记

    良法更须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宪法第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总则的第一条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很显然,我们所说的宗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化运作,这也是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和保障。离开法律法规约束,谈论所谓的宗教自由,那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情的,也同引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相背离的。

    从这点上来说,修订《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对规范我省宗教事务发展必将起到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规毕竟只是一些条文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最好的法规也不过是一个美好的幻想。因此,良法更须严执行。

    如何严执行?记者认为至少可以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普法工作。如果仅仅通过大众媒体做一些宣传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要送法规进宗教场所、给宗教界人士,拿出“绣花”般的精准功夫来。二是加强宗教场所的规范化运行。要组织专门力量走进宗教场所,依据法规规定指导宗教场所建章立制,并严格依规依章办事。三是严厉打击各类打着宗教名义的违法行为,不定期督查宗教场所财务管理情况等。

    只要从严执法,必能保障我省宗教工作规范发展。

    (龚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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