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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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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统一“口径”与“途径”

    木须虫 

    9月23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未被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了一个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此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10月8日《法制日报》)。

    导致法院与人社部门之间工伤认定“神仙打架”,原因在于这两个机构用的是两个标准。人社部门依据的是人社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这部规章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有清晰界定。法院依据的除了这部规章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等四种情形,像“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应认定为“工伤”,相对前述规章工伤认定的范围有了“扩大”。

    同时,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也有所差异。2017年,最高法对于海口教师冯芳弟在家中批改试卷身亡的工伤认定案件进行诉讼审查,作出了“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这也为类似案件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从法理上讲,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法院的指导意见,都是工伤认定的依据,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普遍适用并不矛盾。但这两种认定“口径”差异的存在,难掩利益之争的嫌疑。工伤认定的结果涉及基金支付,人社部门在工伤保险管理过程中,既“认定”又“支付”,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或多或少会受到看紧工伤保险“钱袋子”观念的影响。而法院的工伤认定往往是在人社部门作出“不属工伤”的认定之后,考虑到当事人的权益救济,考虑到司法的兜底功能,则更倾向于认定从宽,以更充分地保护职工的权利。这一来一去拉大了不同结果之间的差别,同时,也导致了行政与司法的分歧,无益于双方的权威与公信。

    完善法律细化办法,的确是缩小认定结果误差的办法,比如针对工作灵活化、碎片化的实际,修订完善“视同工伤”的条件与标准,明确提出“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活动”适用的情形与条件,形成统一的法规依据。但仅此还不够,因为只要两套认定机制存在,并且二者之间存在纠偏关系,这种“神仙打架”的局面就难以避免。更好的办法,还是强化工伤认定的独立性、唯一性和权威性,从程序的设计来修复现有机制的短板。

    比如,将工伤认定交由单一的机构来执行,由其牵头成立工伤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医学专家、法律人士、工会组织、人社部门及法院有关人员等组成,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听证,依据现行所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其认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人社部门处理工伤理赔以及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如此,不仅可以减少工伤“多头认定”结果反复的问题,也有助于解决工伤侵权诉讼中“不服认定”拖延赔偿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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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