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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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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掌欢迎“吹哨人”登场

    易其洋 

    为精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出台规定,对举报可能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11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人员,根据所提供线索的质量,最低给予4000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万元(10月12日《宁波日报》)。

    内部举报人制度,又称“吹哨人”制度。“吹哨人”(Whistleblower)一词源于英国,原指罪案发生时,警察吹响手中的哨子,以引起同伴和民众注意。后来,“吹哨人”的概念有了延展,用来指揭发组织内部的腐败、浪费、欺诈等非法或有害于公共利益行为的组织成员。一些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关键且隐蔽极深的案件线索,内部人员不但知情,有的本身就是参与者。让内部人员“吹哨”举报,执法成本更低,也更精准。而因为不知道内部人员中谁会成为“吹哨人”,企业决策者做事就不能不多些顾忌。

    一些企业谋取非法之财,刚开始时还怕这怕那,时间一长,没被发现,便胆大妄为,终至于东窗事发,必然一蹶不振,甚或“突然死亡”。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像早些年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是在把上百个婴儿吃成“大头娃娃”后,有记者冒着极大风险才揭露出来的。如果有内部人员一发现时就“吹哨”,执法部门及早查处,后果显然不会那么严重和可怕,老板不至于身陷大牢,职工们也不至于因企业关门而丢掉饭碗。食品领域建立“吹哨人”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保护。

    有反对者把“吹哨人”称为“鼹鼠”,认为“吹哨人”的举报会损伤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它的错误之处在于,模糊了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捏造诬告的区别,也是一种基于小圈子或者个人利益,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的自私心理。就有观点认为,“吹哨人”制度反而是对行业诚信回归的呼唤,是以道德责任感为基本支撑的。不能将“吹哨人”归为“公报私仇、贪图小利”;内部人“吹哨”,不应论其动机,而只该论他举报是否属实。“吹哨人”举报有功,应当放下所谓“告密”“叛徒”的心理包袱,坦然接受奖励,“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企业更应认识到,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让企业身上流淌“道德的血液”,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举报别人特别是“自家人”,要冒极大风险。这就要求,一则,对举报人奖励要“从优”。就像我市这次出台规定,考虑到内部举报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内部举报的奖励比普通举报标准提高一倍,并大幅提高了每一等级奖励的基础数额,最高奖金可达100万元。再则,执法部门要做好保密工作。一些企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与有“靠山”“保护伞”大有关系。这也预示着,“吹哨人”很容易被“出卖”。我国尚未出台《举报法》,但依据《宪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却是一条最起码的原则。“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我们绝对不能让“吹哨人”为了公共利益而“流汗又流血”,甚至家破人亡,吓得有心“吹哨”者“口欲张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

    上月中旬,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发布,首次提出建立“吹哨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这次,我市出台奖励“吹哨人”制度,在全省属于首次。让我们热烈鼓掌,欢迎“吹哨人”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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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