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黄先生有一辆大众高尔夫轿车,去年3月在外地被盗,之后,他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各种原因,此案一直未破。今年8月,黄先生接到一个信息,他的被盗车辆在外省一偏远农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人受伤,驾车人弃车逃逸。受害人根据车辆登记信息,找到黄先生,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黄先生问,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对于车主来说,机动车被盗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而盗窃机动车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中断了机动车车主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也切断了其对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同时,机动车车主对机动车管理的过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非法行为人独立支配机动车运行的结果。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按照这一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体是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把原车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责任予以免除了。 在盗窃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被盗窃的车辆投了保险,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赔偿费用,即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也是有着明确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因此,本案中的黄先生的车辆是在被盗后肇事的,作为车主的黄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文华) (编者注: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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