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宁夏高院加强对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的监管,8家专业机构被暂停委托备选资格(10月21日《人民法院报》)。 法官在法律认知上有一定的知识优势,但在事实认知上并没有优势可言,除了掌握众所周知的经验、公理之外,法官对于事实的认知并不比普通人强。在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对事实的认知能力不足,是案件审理的一大障碍。 论输赢首先论事实,论事实就要看证据,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证据都是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在所有证据之中,鉴定意见不但效力上高于一般证据,且往往对案件起着决定性作用,也因此被称为“证据之王”。 司法鉴定可以弥补法官对涉及“专门知识”事实的认知不足,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教授保罗·罗斯坦甚至说:“20世纪的早期是法庭雄辩术时代,而中期是论证证据的时代,进入它的晚期后,出现了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科学与真理同行,也与谬误相伴。近几年,司法鉴定频繁进入公众视野,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呼格案等冤案的平反,均引起很大社会关注。这些冤案的造成,无一不是错误鉴定惹的祸。 相较而言,民事诉讼中的鉴定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事实上,民事诉讼中的鉴定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工作程序有瑕疵、勘验记录不规范、价格评估偏差过大、迟迟不开展鉴定工作等。这些现象让司法鉴定受到的质疑越来越多,以致重新鉴定屡见不鲜,在一定程度上吞噬着公平公正,影响了司法公信。 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求法官应当对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作出论断。然而,由于法官对鉴定事项的认知困境,这点很难做到。对于拿不准不敢采信的鉴定意见,也大多通过“复核鉴定”来“以鉴定推翻鉴定”,造成“翻烧饼”式重复鉴定的现象。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过,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鉴定自此被推向社会,同时形成了鉴定的“市场化”。而市场的基本法则就是“利益最大化”,于是一些鉴定机构为金钱服务而不是为司法服务,违反了鉴定体制改革的初衷。 对科学的问题要多一分怀疑,才是科学的态度。除了法官应对鉴定全面客观地审查,当好鉴定的“守门人”之外,还应当定期对鉴定机构进行“体检”,给鉴定机构做“鉴定”,对鉴定人资格、鉴定收费标准、鉴定程序规范、鉴定结论审查、错误鉴定责任追究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其受委托备选资格,并报鉴定机构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甚至将其排除出鉴定市场。这样,才能让司法鉴定机构“身在市场,心系公平”,让鉴定真正发挥“证据之王”的作用,防止司法鉴定被市场法则过度同化,沦为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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