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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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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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测谎显示皆在说谎

    象山的邓某和章某合伙经营房屋销售,后协商解散合伙时,经过结算,章某向邓某出具了一份账目明细,其中载明,双方的合作结束,章某共应支付邓某各种款项共计65万元,于2018年农历12月底前分三期付清。

    随后,章某支付给邓某45万元,并归还向邓某父亲借的15万元,按照双方确定的账目明细,章某尚需支付5万元。

    春节过后,邓某向象山法院起诉,要求章某归还“剩余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时,双方对其中“15万元余款”的性质产生分歧:原告邓某认为被告已还的15万元系其应得的合伙体应收款、提成等款项,故被告还需归还20万元;被告章某则认为已还的15万元是其向邓父所借的借款。

    此外,被告章某当庭出示了各式各样的还款凭证,并称将这些还款凭证数额相加后便可得知真实的还款数额。经计算,被告章某尚未归还的款项已不足一万元。

    一方坚持“尚欠20万元”,一方则坚持“最多只欠一万元”。面对信誓旦旦的当事人,承办法官提出测谎建议,两人一口答应。

    测谎在市检察院进行。在预测试阶段,原告邓某就不停地打断工作人员的操作,并以出门抽烟为由抗拒测试;而被告章某在预测试结束后就请求停止正式测试。

    测试中断后,原告邓某承认15万元的款项系被告章某向其父亲的借款,自己是为了法院能多判点钱才说了谎;被告章某则承认自己在法庭上将已支付的60万元款项虚假陈述为64余万元,是为了少归还点钱。

    对此,象山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邓某虚构账目明细中“15万元欠款”的款项性质, 被告章某则对已支付的数额作虚假陈述,二人均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告邓某予以罚款2万元,对被告章某罚款5000元。

    目前,本案已经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章某在今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邓某因合伙经营产生的款项5万元。

    (项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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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