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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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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多方参与 共同推动文明养犬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作深入解读

    记者 吴向正

    近年来,甬城犬只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共有犬只30多万条,由养犬引发的社会纠纷也相应增加。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民意、顺应民心,将《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列为今年的立法制定项目。

    今年8月下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作了相应修改。10月28日至29日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将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使法规更加切实可行。

    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德良,请他就法规草案修改稿的重要内容、主要特色以及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作了一番翔实的解读。

    文明养犬,从自律开始

    问:当前由养犬引发的大量社会纠纷,其起因往往是养犬人不文明养犬。那么,此次法规草案修改如何体现养犬人的自律要求?

    答: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需要养犬人、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养犬人的自律是法规有效施行的基础,能够提高全社会文明养犬的意识,减少政府管理的成本。我们此次养犬管理条例立法遵循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注重通过立法推动养犬人文明素养的提升。文明养犬既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此次草案修改将“养犬人自律”放在立法原则的首要位置。草案修改稿还规定,鼓励、支持建立养犬自律组织,倡导文明养犬行为,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强化文明养犬意识。

    问:草案修改稿对养犬人规定了哪些养犬规范?

    答:养犬是市民的一项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养犬人在享受养犬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草案修改稿对养犬人的行为规定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养犬人要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重点管理区内犬只颈部要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颈部佩戴有效免疫牌;重点管理区内须在居住场所内饲养犬只,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必须圈养或者拴养;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活时,要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每只犬都要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植入电子标识,记录犬只信息等。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还应当拴好犬链有效管控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要采取收紧犬链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遵守关于遛犬区域和时间的规定;饲养大型犬的,只能在晚九时和早六时之间出户。

    处理投诉,有关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问:我市每年被狗咬伤的市民数量庞大,成为影响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草案修改稿对犬只伤人的情形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对犬只伤人的情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草案修改稿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诊疗机构诊治,并垫付医药费。如果拒绝将受害人送诊,养犬人要面临额外一千元的罚款。同时,对于犬只伤人两次以上、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有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要被没收并交由收容留检场所处理。

    问:遇到养犬不文明行为,市民应当如何进行投诉举报呢?

    答:市民遭遇养犬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处理。如果市民投诉到市、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的,由平台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草案修改稿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不得相互推诿。

    规范犬类经营和领养等活动

    问:草案修改稿对犬类经营活动有哪些规范?

    答:草案修改稿对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包括做好清理消毒、经营台账、动物检疫等工作。同时,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在商住综合楼和底层为商业的住宅楼内不得从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活动。

    问:市民普遍反映除不文明养犬行为外,流浪狗的问题也较为严重,草案修改稿里有相关的内容吗?

    答:生活中流浪犬主要分为无主犬和被遗弃犬。目前草案修改稿设专章规定了犬只的收容和留检,明确了流浪犬被捕捉后移送到收容留检场所。同时我们设计了犬只领养的制度,允许符合养犬准养登记条件的个人领养经检疫合格的无主、弃养、没收犬只。

    流浪犬成患很大程度上是被遗弃的犬只无序繁殖引起的,给城市生活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草案修改稿对遗弃犬只设了相应的罚则。我们也借此呼吁,养犬人应当树立“终身饲养”的理念,对自己的宠物负责到底,理性养犬。

    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引导

    问:草案修改稿在文明养犬的基层参与和宣传引导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二、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在社区里开展宣传活动,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应当加强社会公德、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

    最后,草案修改稿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群众自律组织开展宣传引导,普及养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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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