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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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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首发物业行业管理办法

江北设立物业企业“红黑名单”

    本报讯(记者黄程 江北区委报道组张落雁 通讯员张彩娜)前天,江北区在全市首发《江北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今后,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度,将直接助推物业列入“红名单”。根据《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红名单”:在紧急突发事件或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出色,受到区级及以上物业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奖励和扶持的;重要工作有创新或特色突出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推介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或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第三方测评,在管所有项目业主满意度在90%(入户调查覆盖不低于50%)以上的;获得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称号的;有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达标荣誉称号的;经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镇)认定具有其他突出诚实守信行为的等。

    反之,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等行为之一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办法》,入围“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数量控制在10家,“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则数量不限。“红黑名单”每年公布一次,由江北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期1年。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红名单”后,区物业主管部门给予所在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加分,单个企业信用加分为2分,自发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列入“黑名单”,将不予开具项目经理信用证明,取消企业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企业一年内参与江北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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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