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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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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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违法大户” 不能止于约谈

    ■法眼观潮郑建钢

    广东省交通管理部门近日约谈了当地8家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货运企业,其中一家公司今年以来共有1276起交通违法,车均违法25.5起,超载违法在全省货运企业名列前茅。如此 “违法大户”,出车祸是大概率事件,就好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随地可能引爆。

    思想意识上的目无法纪,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上,必定是违法乱纪的随意性和对法律法规的毫无畏惧。“违法大户”当然不会不知道肆意违法的后果,不就是扣分和罚款吗?对他们来说只要多装快跑赚大钱,就算扣分再多、罚款再狠,也只是“毛毛雨”罢了;让他们参加再多的理论学习,参加再多的路考,也不会有任何触动。相比于获得的利益,较低的违法成本是不会让违法者承认错误的。

    因此,要减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就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违法大户”肆意妄为,应拿出更强有力的办法,改变这种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的状况。

    我们不妨参照对于醉驾的处置办法,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一些“违法大户”的违法行为虽不同于醉驾,但由于其违法次数多,违法情节恶劣,因此,其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一点不亚于醉驾。但按照现行法律,对其的处罚仅仅是罚款和重新考试,惩处力度远不及对醉驾的处罚,难怪“违法大户”胆敢长期违法而不当一回事。

    及时惩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事关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安定,不能等,也等不起。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大户”等交通违法者,除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对各类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惩处,加重其违法成本,让其付出不菲乃至惨痛的代价,唯有如此,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违法大户”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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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