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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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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话被执行人:

法院要你申报财产

本版制图 庄豪

法院执行人员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卢文静

    王某在余姚丈亭镇开了一家企业,两年前,他因生产所需向姜先生购买了一批原材料产品,并以暂时缺钱为由要求延后几天支付货款。因为双方比较熟悉,姜先生同意了王某的要求。没想到王某后来再不联系姜先生,好像这事从未发生过似的。姜先生多次讨要不成,只得撕下脸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货款共55.7万元。余姚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姜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余姚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依法下达申报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履行法院判决,但王某对此置若罔闻,拒不申报财产。面对王某的抗拒行为,法院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划扣存款、拍卖汽车,一个都不少

    执行当天,余姚法院的法官前往王某的企业。进入厂区,发现车库内停着一辆高档宝马轿车,法官查实后依法将这辆宝马车带回法院,同时把在厂里的王某一并带回法院,对其依法拘留15天。

    之后,王某名下的这辆宝马车被依法拍卖,共得款项11.9万元。此外,余姚法院还冻结了王某的银行账户,划扣了账户里的存款9.8万元作为执行款。

    至此,法院一共执行到21万余元,全部交给了申请执行人姜先生。但显然,这与法院判决应履行的货款还有较大的差额。而此时,被执行人王某却在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因为在他看来,自己被法院拘留了15天,名下的实物财产也被拍卖,银行账户里的钱被划走了,完全说得过去,不再欠什么了,从此可以高枕无忧,再不用担心姜先生追债,甚至在法官面前也可以挺胸抬头了。

    万万没有想到,几天之后,他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而且事情远比他想象的严重:由于王某自始至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依法以涉嫌拒执罪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决定立案,并立即传唤王某。

    这当头一棒才让王某有所清醒,其态度也有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当天下午,王某心急火燎地联系家属和亲朋筹集了剩余的全部执行款项,接着,他又立即主动联系原先一直避免接触的姜先生,告知其已将所有剩余执行款项共34万元全部汇入其账户中。同时,他再三请求姜先生高抬贵手,放过自己。

    但显然,王某为时已晚,据了解,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其抗拒执行的行为,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申报财产令具有强大威慑力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被执行人王某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其抗拒法院执行,而王某的抗拒行为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认为司法拘留是法院的“最后办法”,只要熬过去,法院将再“无计可施”,自己就可逃避执行;二是对法院发出的申报财产令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王某面临的一定是坐牢!

    申报财产令是法院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书,主要用于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时,应向其发出申报财产令。法院应在申报财产令中写明被执行人应报告的财产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据法院执行庭法官介绍,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申报财产令,一方面是为了便于查清、统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另一方面也是防止被执行人非法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大量执行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在执行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拒不申报财产后果有多严重

    法院向被执行人下达申报财产令,并没有案值门槛的限制,也就是说,不管被执行的数额多还是少,法院都可根据实际需要向被执行人下达这种特殊的法律文书。

    那么,面对法院下达的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应采取什么态度才对呢?执行庭的法官表示,申报财产令带来强制性,不存在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对被执行人来说,只能有两个选择,要么在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判决,要么按照申报财产令的要求老老实实地把自己的财产情况向法院作报告。

    如果未进行财产申报或按期履行判决的,会有什么后果?这位法官表示,答案也很简单,按照相关法律,对于这种对抗司法权威的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中包括依法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如果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余姚的王某就是一个具体的案例。

    员工窃取单位抛弃物,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

    某公司因原材料出现问题,导致产品质量未能达标,为此,公司决定暂将该批产品堆放在仓库,以后统一销毁。王某是公司的仓库保管员,他觉得将这批产品销毁实在可惜,因此利用工作之便将其中一部分产品带出公司销售给他人,获利近1万元。公司获悉后,以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给公司产品声誉造成严重损害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责令其赔偿损失。同时,又以王某侵占公司财物为由,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王某感到非常担心,问其是否真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说法】

    首先,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已明确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纳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而王某案情形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王某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即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于:利用了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是公司的有价财物;主观态度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王某虽然有利用自己担任仓库保管员便利作案的行为,但与另外两个要件不符:第一,他偷出去的产品,虽还存放在公司仓库,仍为公司所实际控制,但公司已作出销毁的决定,这意味着公司已经放弃了该产品,该产品属于抛弃物。第二,王某知道该产品已被公司放弃并将统一销毁,想“废物利用”,因此不应属于故意占有公司有价财物,充其量只是占有公司的抛弃物。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如果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曾就相关事项约定过赔偿,王某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称其行为给公司带来声誉损害,但实际上难以估量,公司或可参照王某获利情况酌情索要。

    (春梅) 

    (编者注: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警示震慑,从源头 将虚假诉讼拒之门外

    ■法眼观潮朱泽军

    近日,鄞州法院对一名虚假诉讼当事人依法作出了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之后,这名受罚的当事人在言及教训时表示,当初,他在准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时,内心一度有过犹豫和担心,毕竟,在庄严的法庭上说假话、作伪证是心虚的。从心怀鬼胎去立案,胆战心惊预交了诉讼费,再心惊肉跳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最终因受利益驱使而“入戏太深”才犯下大错。如果在进法庭时,能看到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警示,一定不敢斗胆“浑水摸鱼”。

    这位当事人把明知故犯的虚假诉讼,归咎于自己没有看到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警示,显然是在为其违法行为作开脱。审判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司法活动,诚实诉讼是当事人的基本底线。虚假诉讼是对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的蔑视和挑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对一切借虚假诉讼,企图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以达到非法目的的当事人,法院理应毫不留情地予以依法严惩。但与此同时,法院在做好预防虚假诉讼发生的具体工作上,仍有不少亟待改进的地方,可以采取更多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法院在宣传窗中,可张贴对处罚虚假诉讼的专门规定;在立案大厅内醒目处,要有让当事人抬头可见公布的处罚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当事人的悔过书,曝光虚假诉讼当事人;法院在民商事等案件立案、向应诉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之初,可让当事人及代理人签署预防和杜绝虚假诉讼的承诺书等,提醒他们诉求事实、恪守诚信。告诫他们什么是虚假诉讼,它的后果是什么,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以案明法,既是对当事者的棒喝,也是对有滥用诉权念头的当事人“敲山震虎”,使因此心存侥幸者受到触动,感受震撼,产生恐惧。惩治虚假诉讼,重在禁于未萌、止于未发。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相应警示教育的震慑作用,积极倡导依法诉讼,营造诚信氛围,使更多的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使企求非分的当事人有所忌惮,不敢虚假诉讼,不想虚假诉讼,努力从源头上将虚假诉讼拒之审判大门外。

    网络售卖电子烟 非法经营终获刑

    【案情】

    去年10月,市民陈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怀疑自己通过网络渠道买到了假烟。原来在此之前陈先生花340元在一个微商处买到一条国外某知名品牌的香烟,这种香烟的市场价为380元。由于烟盒上不仅有英文还有韩文,陈先生越看越觉得不对劲,于是向派出所报案。

    陈先生的疑心,意外揭开了一个通过网络非法售卖电子烟的案件。2019年1月9日,根据线索侦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两名95后男子程某和陈乙在江苏被抓获。两人曾是同学,去年4月,做微商的程某接触到电子烟,从中察觉到了商机,便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购进“烟弹”,再转卖获取利润。

    在之后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销售方式,向下家陈甲等销售电子烟24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其间,由于生意忙不过来,就叫来同学陈乙负责打包发货。

    程某的下家陈甲也找了个搭档龙某,两人私自在网上销售电子烟,销售金额共计1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8万余元。

    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实行专营专卖。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将IQOS、GLO、Ploom、REVO等4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经有关部门抽样鉴定,程某、陈乙贩卖的IQOS电子烟,均为真品卷烟,烟丝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等四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四人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慈溪法院一审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3人均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说法】

    现在,电子烟被视作传统卷烟的替代品和戒烟工具,社会需求量较大。电子烟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是违反国家法律的。

    根据相关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另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所出售的电子烟产品,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等方面随意性较强,质量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因此,应尽量远离电子烟。

    (史梦诗 戚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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