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香港11月19日电 就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11月18日判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违反基本法,新华社记者采访了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我们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11月18日作出的一项判决中,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分别发表谈话,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或强烈关注。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4)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规定和基本法第158(1)条关于“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对香港本地法律是否抵触基本法的最终判断权,毫无疑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终审法院早在有关案件的判决中就已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载于基本法,属于一般性和不受约制的权力。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确认《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抵触基本法,并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相关权力时,应当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们相信,面对止暴制乱、恢复秩序这一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香港社会各界一定会全力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全力支持香港警方严正执法,全力支持香港司法机构依法惩治暴力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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