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钟法)昨日,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原书记、宁波日报社原社长蒋旭灿受贿案。 据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蒋旭灿利用职务便利,为宁波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在项目开发、政策协调、取得建设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或者项目负责人王某、叶某、陈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75万元、港币160万元,折合人民币810余万元。蒋旭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市中级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蒋旭灿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蒋旭灿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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