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郑珊珊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等因素,近年来我市家事纠纷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 家务事为何总是扯不断、理还乱? 昨日,宁海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统计分析该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布“白皮书”,为您抽丝剥茧解开婚姻家事纠纷的“千千结”。 感情是否破裂? 证据很关键 跑了两趟法院起诉离婚,却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谈起此事,何某有些郁闷,离个婚咋就那么难? 何某与林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何某声称,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吵架,感情早已破裂,遂于2018年、2019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何某两次提起诉讼,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及生育一女等情况;证人何某某系原告父亲,其所做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告并不认可,因此法庭不予认定。林某则称双方有感情基础,只是缺乏有效沟通,坚决不同意离婚。鉴于何某举证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遂判决不准离婚。 “打官司讲的是事实,靠的是证据,而不是原被告两张嘴,各说各有理。”宁海法院法官解释,近四年来该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共有46.43%的案件当事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仅有12.5%,就是因为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在举证方面很难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而且,家事纠纷的缘由通常是多种原因交织,既有性格不合、感情基础薄弱,又有家暴、经济纠纷等。纷繁复杂下,若原告不能对自己陈述的事实提供有力的举证,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应该如何收集证据? 法官介绍,若证明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可提供分居协议、一方在异地的租房合同、居住证,甚至缴纳的水电费等;若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可注重收集报警记录、家暴时的录音或录像、受伤后的入院记录、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施暴者的悔过书和道歉信、妇联等部门的求助登记等。 算不算共同债务? 事实这样认定 王某与林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争吵。2014年,双方开始分居。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王某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分担45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不料林某辩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他出面向8名债权人借款共计190万元,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一起分担。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因部分债权人未出庭作证,双方也未提供交付凭证,由各债权人另案主张为宜,本案不予一并处理。 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债务?这样的“困惑”,在家事纠纷中很是常见。 “夫妻共同生活时,双方的财产往往会混放在一起,共同财产一般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对情况可能并不了解,造成了离婚时存在转移财产或制造债务的可能性。”法官解释,“在不少案件中,男性往往掌握家中的财政大权,很多女性到了法庭上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对于共同债务,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官建议,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应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夫妻双方约定共债共签,个人所借债务个人承担。 至于共同财产,建议夫妻双方最好能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婚后进行财产约定,并注意保留添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凭证及资金来源依据。 探视权难实现? 孩子最是无辜 今年年初,宁海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申请人杨某两年前与前妻李某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星由杨某扶养,李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教育费,直至女儿成年。然而,自2018年3月开始,李某便不再支付这笔费用,无奈之下,杨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官找到李某后,不料李某也是一肚子气愤:“我之前一直是按时付的,但从去年开始,杨某一家人开始阻止我见女儿,我实在没办法,才出此下策。” “探视权及抚养费上的执行难,也是家事纠纷的一大特点。”法官介绍,在宁海法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家事纠纷案件中,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排在第二位。“虽然法院判决了当事人的探视权,但离婚纠纷当事人在对簿公堂后,往往会产生报复心理,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另一方长年不断申请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离婚已成定局,双方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切莫把父母间失败的婚姻关系都以憎恨、报复的心态强加于孩子身上,把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工具。”法官呼吁,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孩子是永远的牵绊,双方如能平和地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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