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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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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教育惩戒权尚需多方达成共识

    俞 洲 

    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这表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回归已摆上议事日程。消息一出,即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热议。

    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唯有教育惩戒权合理回归,才能确保学校教育效度的提升和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令人遗憾的是,教育惩戒的正当性一度受到质疑和批判,沦为缺失爱心、有悖师德和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缺失必要惩戒的“跛脚”教育,导致一些中小学校怪象迭出,师生关系开始扭曲,教育秩序难以维护,育人功能不能全面提升,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面对言行失范的违规学生,教师除了苍白无力的口头说教与无原则的迁就外,往往不能管、不敢管、不想管,对屡教不改的犯错学生更是说不得、碰不得、惹不得。凡此种种,显然不利于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在此背景下,《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释放出为教育惩戒“正名”、为教育观念“纠偏”的强烈信号。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需不需要教育惩戒的疑问已基本得到解决,但如何落实和激活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还大有文章可做。除了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让教育惩戒有法可依外,更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家长乃至社会各界转变教育理念,达成新的教育共识。惟其如此,才能让所有教师在敢用和善用教育惩戒权上吃下“定心丸”。

    对基层教育主管部门来说,当务之急在于消除对教育惩戒的偏见和误解,多一些担当和保护。作为新时代指导义务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列为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的重要内容。但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依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上,将过度和泛化的“赏识教育”视作政治正确,把“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一观念绝对化和片面化。这种对教育惩戒的偏见,必然导致相关部门对合理惩戒手段的教育意义视而不见,使其缺少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将合理合规的教育惩戒归为师德失范问题予以严令禁止,斥之为“变相体罚”或“心罚”。一旦因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引发家校矛盾,学校及教育部门又缺乏责任担当,往往为了平息舆情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压和处罚教师。这么做,难免让教师寒心和畏惧,对教育惩戒产生抵触心理。

    对学生家长来说,则应消除过度维权意识,学会换位思考,对教育惩戒多一些信任和包容。对于正处于成长期的孩子来说,只重表扬鼓励,缺失批评惩戒,有悖于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因此,家长应加强教育学、心理学常识的学习,认真思考和理性面对孩子成长中遇到的问题,主动与学校和教师加强沟通与交流,做到换位思考,用尊重和信任为教育惩戒营造宽松的空间,减少和避免由此引发的家校矛盾。与此相对应,学校应通过家长会、家委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家庭教育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家委会的桥梁作用,让学生家长参与惩戒规则的制订过程,着力在教育惩戒理念和方法上寻求家校共识。

    对广大教师来说,既要敢用更要会用教育惩戒权,但切忌对其过度迷信和神化。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戒并非最终目的,理应体现“惩而有教,戒而有爱”的教育智慧。教师不能将教育惩戒视作解决教育问题的“万能灵药”,将其随意化和情绪化,从而陷入“为惩戒而惩戒”的教育误区。

    教育惩戒不仅关乎学校和教师的权利,还与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息息相关。教育惩戒权的落地有待于多方共识的达成,也只有取得包括家长在内的社会各方的理解与配合,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激活、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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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