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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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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换届”为由毁约要担责,就该如此

    何勇海

    “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月11日《北京日报》)。

    按照最高法行政审判庭相关人士的说法,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为由毁约要担责,这一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协议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早该作出如此的明确要求了。

    长期以来,在政府换届、领导更替之后,“新官不理旧账”在一些地方较为盛行,新一届政府及其领导不承认上一届政府和领导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所签订的合同,不偿还对各类市场主体所欠的旧债务等。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民众的利益,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还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

    这些年,以“换届”为由毁约而引发的“民告官”案件并不鲜见,在一些地方甚至有增多趋势。这一方面表明法治在进步,民众的法治意识在增强,民众的维权方式在往理性方向转变,同时也表明“民告官”不再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另一方面,也折射出部分地方基层政府朝令夕改,不履行合同、不偿还债务等做法并未得到彻底纠偏,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在行政协议案件中的作用。

    如果人民法院真能突破地方行政干预,突破地方利益羁绊,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让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不仅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能监督、倒逼各级地方政府诚实守信,不断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水平,以政府诚信引导社会诚信。当然,这也是对营商环境的间接优化,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以“换届”为由毁约要担责,不仅考验法院的公平与正义,还考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的有无。政贵有恒,地方基层政府违约失信,看似政府行为,很多时候往往是决策人头脑发热,或“官本位”思想浓厚而任性用权。因此,在因换届毁约的行政协议案件中,应明确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的,到底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关领导?若是单位担责,还得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追责到相关人员头上,这样才会有切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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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