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郑攀 王梦莎)宁波的余女士姐妹交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后感到后悔想退款,没想到销售方一口咬定是定金不予退还,一场“金字”纠纷最终在市场监管人员调解下圆满解决。近日,象山市场监管部门向记者通报了此事详情。 前不久,余女士姐妹到象山某售楼中心看房。听销售人员说房源十分抢手,她们急忙交了2万元意向金,“抢”了一套心仪的房子。 谁知子女得知此事后极力反对,余女士姐妹也为自己冲动下单的行为感到后悔,急忙赶往象山要求退款。 “这笔钱属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返还。”售楼中心的答复让两人傻了眼。无奈之下,她们只好向大徐市场监管所求助。 对此,市场监管调解人员找到售楼中心负责人。“你看,意向书合同上明确写着当事人已交2万元定金……”对方拿出的一份购房意向书,让调解人员颇感意外。 仔细查看后,调解人员发现该购房意向书落款处并没有余女士姐妹的签名。经证实,原来销售方收到2万元意向金后,准备了意向书合同,其中印有“2万元定金,一方违约不予退还”等条款。但因余女士忘了带身份证,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身份证号,故当时双方未签订这份意向书。 经调解,销售方最终无条件退还2万元。调解人员告诉记者,意向金既非定金也非订金,“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商品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订金或定金之前,买方随时可以拿回。”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区分定金、订金、意向金等,并妥善保管合同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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