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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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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市政务办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我市从2003年开始,逐步建立市、县、乡镇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模式,在优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保障重大民生项目建设、服务经济升级、促进社会公正、预防腐败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不断拓展,暴露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不够彻底、部分领域监管缺位、个别领域串围标问题比较突出、信用管理有待加强、电子交易系统不够完善、交易场所服务有待规范等问题,且大部分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强。因此,制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二条,对管理职责分工、交易平台建设、交易目录管理、交易基本原则、交易程序、监管机制、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厘清公共资源管理与交易管理的关系,《条例(草案)》规定,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前的立项、审批、交易方式确定和交易代理机构选择,以及交易后合同履行等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管。为解决交易活动中的同体监督、监管缺失等问题,《条例(草案)》构建了集中监管与共同监督体制,其中,集中监管权由各级交管办负责实施,共同监管权由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国资委分别与交管办共同组织对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等领域实施监管。

    《条例(草案)》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了五方面规定:市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设立的领域性交易场所和区县(市)、开发园区设立的综合性交易场所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区县(市)交易场所向乡镇延伸,规范乡镇交易场所的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明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级场所交易服务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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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