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城乡规划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城乡规划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因此,有必要全面修订《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并将名称改为《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三条,对适用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国土用途管制与空间治理、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目标和原则,即建立全域管控、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提供空间保障;确立了城市设计制度,发挥其对建筑设计、城市风貌的引导作用,提升城市品质;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布备案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了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作为国土空间管制和空间治理的依据;明确了根据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的要求,加强对本市杭州湾、象山湾、三门湾、渔山列岛、韭山列岛等海域海岛海岸线独特优势的保护开发利用,并对自然保护地实行差别化管理;明确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长效机制,系统开展生态修复工程,鼓励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赔偿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制度;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和协调机制,明确划拨、出让土地和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生成的牵头部门和操作程序;建立规划用地“多证合一、多审合一”的审批制度。还明确了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信息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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